基金管理公司财税会计政策
10-15 21:29:04
来源:http://www.qz26.com 毕业论文提纲 阅读:8116次
导读:对于问题三,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记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端稳健的做法虽然会导致当期税收的减少,但在以后年度会补回。对于问题四,建议对管理费收入分成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别确为管理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据以进行有关的会计、税务处理。无明确约定的,全部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发生管理费收入分享时,也即意味着基金公司为营销而增加的费用,应允许基金公司作为正常的销售费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基金销售手续费的财税处理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关系到基金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乃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关系到基金业的市场环境,是目前全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应早日出台相应明确的政策,以规范其行为。二、关于基金公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问题(一)现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每年在税前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为营业收入的2.5%。但是,在
基金管理公司财税会计政策,标签:毕业论文提纲范文,毕业论文提纲格式,http://www.qz26.com
对于问题三,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记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端稳健的做法虽然会导致当期税收的减少,但在以后年度会补回。
对于问题四,建议对管理费收入分成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别确为管理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据以进行有关的会计、税务处理。无明确约定的,全部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发生管理费收入分享时,也即意味着基金公司为营销而增加的费用,应允许基金公司作为正常的销售费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基金销售手续费的财税处理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关系到基金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乃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关系到基金业的市场环境,是目前全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应早日出台相应明确的政策,以规范其行为。
二、关于基金公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问题
(一)现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每年在税前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为营业收入的2.5%。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基金公司实际开支的广告宣传费远远高于此。比如,据某基金公司2002年至2004年财务报表数据统计,三年合计营业收入63939万元,按2.5%标准可以税前列支的广告与宣传费1.599万元,实际支出为2520万元,超过920万元,因此进行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165余万元。
(二)存在问题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金销售买方市场的现实,基金公司为不断扩大基金销售规模,在市场推广方面必须增加大量的广告宣传支出,以保证公司产品顺利售出,同时按证监会现行规定,基金发行阶段的招募书与发行公告费用也必须由基金公司承担,这对基金公司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负担。按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计算,管理一只年平均规模40亿元的基金,年管理费收入为4000万元,据此提取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2.5%)仅100万元,而在证监会指定的三大报刊登初始招募书就需用120万元左右,在其他媒体发行广告与印刷业务宣传册则要根据设定基金销售市场范围的大小有不等金额的支出,按一般水平估计电视与媒体广告年200~300万元,宣传册年100—300万元不等,而2005年以来的市场状况是基金平均首发规模在10亿元左右,按上述计算方法,公司可提取的广告宣传费用25万元还不够在一家指定报刊刊登招募书的费用。
由于广告费为基金公司基金发行费用中的主要项目,在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体现不出对基金业的政策扶持,不利于其大力发展。由于受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一些公司将一些广告宣传方面的费用挤占到其他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带来了核算上的一些混乱。可见,目前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并不适合基金业。
(三)解决方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目前基金业的行业特点来看,其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偏低。建议对基金公司的广告与宣传费列支标准提高到营业收入的5%,可基本满足业务实际需要。
三、基金取得的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现状:财税[2002]128号文中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减半征收)。此规定并未区分基金持有人是个人还是机构的情况,由此造成基金持有人为企业时,也要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一些理解上的混乱,而又未见其他明确解释,从而引发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是否代扣相关个税执行不一。目前,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支付此类分红或利息时,就存在有的代扣有的未代扣现象。而基金存款作为银行的同业存款,一直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存在问题分析:
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利分红、债券派息或银行结息时,由于不少公司理解个人需纳个税而企业不需纳个税,所以,存在有的代扣有的不代扣现象。虽然各基金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未代缴部分由各证券投资基金补提后挂在基金会计的应缴税金上,但由于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并未把基金这种虚拟体当作纳税人,也无具体规定由基金公司代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导致基金会计中该科目的余额长期挂账。据调查,不少基金都有代扣税款挂账无法缴出,一些基金公司旗下各基金代扣税款累计超过千万元长期挂账而不能处理。
对于问题三,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记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端稳健的做法虽然会导致当期税收的减少,但在以后年度会补回。
对于问题四,建议对管理费收入分成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别确为管理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据以进行有关的会计、税务处理。无明确约定的,全部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发生管理费收入分享时,也即意味着基金公司为营销而增加的费用,应允许基金公司作为正常的销售费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基金销售手续费的财税处理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关系到基金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乃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关系到基金业的市场环境,是目前全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应早日出台相应明确的政策,以规范其行为。
二、关于基金公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问题
(一)现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每年在税前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为营业收入的2.5%。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基金公司实际开支的广告宣传费远远高于此。比如,据某基金公司2002年至2004年财务报表数据统计,三年合计营业收入63939万元,按2.5%标准可以税前列支的广告与宣传费1.599万元,实际支出为2520万元,超过920万元,因此进行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165余万元。
(二)存在问题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金销售买方市场的现实,基金公司为不断扩大基金销售规模,在市场推广方面必须增加大量的广告宣传支出,以保证公司产品顺利售出,同时按证监会现行规定,基金发行阶段的招募书与发行公告费用也必须由基金公司承担,这对基金公司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负担。按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计算,管理一只年平均规模40亿元的基金,年管理费收入为4000万元,据此提取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2.5%)仅100万元,而在证监会指定的三大报刊登初始招募书就需用120万元左右,在其他媒体发行广告与印刷业务宣传册则要根据设定基金销售市场范围的大小有不等金额的支出,按一般水平估计电视与媒体广告年200~300万元,宣传册年100—300万元不等,而2005年以来的市场状况是基金平均首发规模在10亿元左右,按上述计算方法,公司可提取的广告宣传费用25万元还不够在一家指定报刊刊登招募书的费用。
由于广告费为基金公司基金发行费用中的主要项目,在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体现不出对基金业的政策扶持,不利于其大力发展。由于受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一些公司将一些广告宣传方面的费用挤占到其他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带来了核算上的一些混乱。可见,目前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并不适合基金业。
(三)解决方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目前基金业的行业特点来看,其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偏低。建议对基金公司的广告与宣传费列支标准提高到营业收入的5%,可基本满足业务实际需要。
三、基金取得的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现状:财税[2002]128号文中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减半征收)。此规定并未区分基金持有人是个人还是机构的情况,由此造成基金持有人为企业时,也要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一些理解上的混乱,而又未见其他明确解释,从而引发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是否代扣相关个税执行不一。目前,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支付此类分红或利息时,就存在有的代扣有的未代扣现象。而基金存款作为银行的同业存款,一直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存在问题分析:
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利分红、债券派息或银行结息时,由于不少公司理解个人需纳个税而企业不需纳个税,所以,存在有的代扣有的不代扣现象。虽然各基金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未代缴部分由各证券投资基金补提后挂在基金会计的应缴税金上,但由于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并未把基金这种虚拟体当作纳税人,也无具体规定由基金公司代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导致基金会计中该科目的余额长期挂账。据调查,不少基金都有代扣税款挂账无法缴出,一些基金公司旗下各基金代扣税款累计超过千万元长期挂账而不能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毕业论文提纲,毕业论文提纲范文,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毕业论文设计 - 毕业论文提纲
下一条:辨别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