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五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普通破产债权: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第 59 题 甲方(国有企业)于2001年3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求购A产品,数量100台,每台价20万元,于同年5月5日前一次供货,货到后15天内付款。甲方以产作抵押,对所欠供货方的货款担保。
乙方于3月14日收到甲方的求购函后,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甲方,同意所提的一切条件,表示完全可以按期供货。
双方另外于3月20日补签一份以甲方办公楼作抵押,为乙方200万元债权担保的书面合同。
乙方为了保证向甲方及时供货,又与丙方(合伙企业)签订一份向丙方购买100台A产品的购货合同,总买价150万元,货到后付款。合同规定丙方于4月30日前将货物直接运到甲方所在地,凭甲方的验货证明,乙当日以本票方式向丙方结清货款。
丙方将货物如期送到甲方,甲方开出验货合格清单。乙方也于当日通过开户银行开出金额150万元的本票交丙方。丙方于5月3日将本票交银行进账时,出票银行告知,乙方无款支付,故拒绝付款。
丙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乙公司属于3位股东于4年前出资设立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300万元,除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60万元外,剩余部分的出资至今未到位。
乙方于5月15日向甲方索要货款,甲方拒付。理由是签订合同时,乙方并无A产品,属于欺诈行为,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方根据抵押合同,要求法院以抵押物清偿甲方所欠乙的货款。法院认为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且事先已用于对丁公司180万元债权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总价值270万元。乙方与甲方对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物补充登记。
同时甲、乙、丙三方还提出了以下问题:
1.甲方认为,货物由丙方供应,故货款应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将供货的义务和收款权利均转移给了丙方。且甲、乙双方之间也无书面购销合同。
2.乙方认为,乙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丙方属于合伙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故无权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丙提出,由于乙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丙无法正常经营,申请清算。银行指定清算人清算的结果如下:
(1)丙企业变现的资产价值22万元;
(2)发生清算费用1.6万元,欠职工工资7万元,欠社会劳动保险费用3万元,欠税款8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55万元;
(3)丙企业合伙人之一B尚有存款10万元,股票价值14万元,房屋一栋价值17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有无书面购销合同?
2.甲方抵押的房产,应如何清偿?
3.出票银行拒绝向丙方付款是否合法?
4.丙方与乙方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
5.乙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6.甲可否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丙方?
7.乙方是否应对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
8.丙企业清算时,清算程序和手续应如何办理?
标准答案:
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且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押需要登记,故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优先受偿,乙公司顺序在后。
3、出票银行拒付错误。《票据法》规定,本票属于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属于出票人,故无论乙方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银行均应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丙方。
4、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5、乙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剩余部分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股东实际出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6、甲方不能的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7、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均不成立。
8、丙企业的清算程序为: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指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首先应用于支付清算费用1.6万元,剩余财产共20.4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共10万元;
② 支付所欠税款共8万元;
③ 支付所欠其他债务2.4万元。
(4)根据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足清偿部分52.6万元可用B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共41万元,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若仍不足清偿的,应结束清算程序。但原合伙人仍然承担清偿责任。
(5)编制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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