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43、甲、乙、丙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合同的担保。甲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若乙、丙同意,则甲的行为有效
b、若乙、丙不同意,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无效
c、若乙、丙不同意,可以将甲的行为作为退伙处理
d、若乙、丙不同意,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时,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
【答案】abcd
【解析】此题考查经济法律关系客体。abcd都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45、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责令停产停业
d、罚金
【答案】ab
【解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c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责任,d罚金是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判断结果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81至90信息点。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表述错误的,则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81、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 )
【答案】×
【解析】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
8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
【答案】√
83、我国目前只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案】×
【解析】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84、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并征收营业税。 ( )
【答案】×
【解析】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正确核算的,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货物的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
8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
【答案】√
86、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后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 ( )
【答案】×
【解析】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
87、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无法清偿时,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8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答案】√
89、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答案】√
9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答案】√
主观试题部分
(主观试题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2005年4月10日,永兴商厦向万方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永兴商厦4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万方服装厂7月10日交货。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永兴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5月10日,永兴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并通知了万方服装厂。
7月10日,梅园商场要求万方服装厂按期交货,万方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永兴商厦签订的,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