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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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八)变更股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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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十一)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十二)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4、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各1份);
9、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7、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十一)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十二)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4、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各1份);
9、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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