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入公司法
核心解读
■各类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为3万元,可以进行价值评估、转让的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
■由企业章程来约定企业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程序,对外担保不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很可能就是“无效担保”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违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这次公司法是大改,各公司都有必要根据新法及时进行调整。”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著名法学家江平在给全国律师讲授新公司法时说,新公司法本着鼓励投资、活跃市场的原则,全面降低设立门槛,提高公司自治程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大股东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其中,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首次写入公司法。这是新公司法通过后,权威人士首次进行全方位的深度解读。据悉,四川省律协组织近百名律师在省图书馆听了报告。
解读·发起成立
可“私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据了解,新公司法取消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省一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的规定。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允许可以通过“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出资方式
债权采矿权等均可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安建介绍说,新公司法把各种类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万元,而现行法律至少需要10万元,有的类型要50万元。
“债权、采矿权今后都可以作价出资。”安建说,新公司法突破了原先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5种出资限制,规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凡是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劳动力是不可估价的。”安建补充说。
解读·公司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制
另外,安建还介绍说,虽然有很大争议,公司法最后还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过给一人公司设定了5方面的严格限制,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交易风险。”安建说,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限制可能使得出资者不愿意采用这种公司形式。
解读·公司章程
不看公司章程小心无效担保
江平说,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确定了公司章程的优先效力,江平认为,让企业自行规定经理职权,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变革。经理职权、表决权的确定,实际上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之一,而现行公司法这些权利都是法定的。
“以后接受企业担保可得先看看对方的章程。”江平说,新公司法取消了企业转投资比例的限制,并规定由企业章程来约定企业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程序。如果对外担保不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很可能就是“无效担保”,这一点需要注意。
解读·风险负担
恶意逃债大股东要负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大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存在大股东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如果此时还让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就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Page]
安建介绍说,新公司法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如果公司或者大股东滥用公司权力,将公司的人事、财产和业务混合,使公司丧失实际偿债能力,债权人可以请求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在英美法系叫做“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叫做“法人人格否认”。但如何把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揭开面纱”,还有待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