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营业单位登记及年检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资金数额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资金数额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营业期限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隶属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