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人公司”的负面效应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一个人只要投资5万元,就可以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将在我国得到确认。
我们知道,一人公司最大的两个特点是股东单一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实际上就隐含着特定的弊端。草案规定,成为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5万元。公司的最低资金的多少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对外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在如此低的最低资金背景下,由股东一人来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如何避免单一的股东做出不利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利益的行为,真正实现其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呢?要知道,当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大量出现的一人公司,其中必然会出现另一种意义上的“皮包公司”,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还有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人,但实质上公司的股份为一人所控制(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任挂名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当实质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股东之间显然也无法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那样,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关系,这样,有可能导致实质股东权利滥用。特别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设立子公司,那么原公司的股东就有可能越过子公司对其所设立的公司实施控制,这样可能会给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于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笔者以为,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更重要的就是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有效地对一人公司的运行进行规范。比如,针对一人公司财产比较容易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混合以及股东可能出现滥用权利的现状,必须规定一人公司内部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与外部的工商、税务以及司法部门形成有效的监督,以防止一人公司侵犯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出资人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也应该通过法律来确认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
因此,针对此次的一人公司立法,笔者以为,承认其合法性是立法意义上的进步,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对一人公司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