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研究
(四)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各国对跨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有差别,但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寻求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间的均衡。一些国家希望税收在跨国投资中保持中性,同时兼顾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一般使用属人兼属地原则,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它始终反对税收饶让,就是认为它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会扭曲企业行为。有一些国家完全使用属地原则,如荷兰放弃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税收,鼓励资本输出。也有一些缺乏资本的国家,限制资本输出,实行比较苛刻的属人原则,这类国家已经很少。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跨国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二是考虑多方面的税收公平问题: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税收抵免办法我国在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列入对我国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为适应入世后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国门的形势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并拥有分配股息红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准予间接抵免或多层抵免,以期尽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建议是: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二)完善税收饶让制度考虑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二是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三)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境外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境外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
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境内境外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况且,将境外投资收益纳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使申报表中的一些项目的确定变得令人费解和烦琐。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