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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881
导读: 第二十八条 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需要启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制定相应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五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后十日内,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及其相关变动情况的说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述程序也适用于已实施的预约定价安排个别条款的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规则所需各种文书、以及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随同本规则同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48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公布之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已与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可执行至期满。公布之日后,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或公布之日前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签:地税办税指南,http://www.qz26.com
       第二十八条  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需要启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制定相应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五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后十日内,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及其相关变动情况的说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述程序也适用于已实施的预约定价安排个别条款的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规则所需各种文书、以及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随同本规则同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48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公布之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已与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可执行至期满。公布之日后,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或公布之日前执行期满需续签的预约定价安排,均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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