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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相关办法(试行)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737
导读: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欠税公告相关办法(试行),标签:地税办税指南,http://www.qz26.com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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