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若干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制。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一般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其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巘人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标准,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则要考虑:一是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要吧参考实践中的一般性标准予以调整;二是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的,可以适当调高;三是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则在判决中可以不判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此类条款,属于私人之间的惩罚,我国法律虽未禁止适用,但绝非意味着完全放任。在审判实务中,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应根据本条规定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四、法定违约金有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为规范法定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行明确,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适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的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和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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