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先进性教育查找差距阶段情况总结
10-15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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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省院渎检处作为全省渎检系统的业务领导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地听听汇报、了解了解情况,导致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浮在面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应当讲,个别地方出现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但也与我们的指导工作不到位有关系,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四)调研工作做的不到位。由于没有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导致对情况的掌握不全面、不具体,把握不准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应当讲,工作中我们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这些制度、配套措施没能很好的实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要案跟踪制度,要案撤案汇报制度等,落实都不到位。(六)抓协调配合不够。渎检、公诉部门在渎职犯罪查处中是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本应形成工作的合力。但现实中,有些地方两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省院渎检处对下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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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省院渎检处作为全省渎检系统的业务领导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地听听汇报、了解了解情况,导致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浮在面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应当讲,个别地方出现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但也与我们的指导工作不到位有关系,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四)调研工作做的不到位。由于没有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导致对情况的掌握不全面、不具体,把握不准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应当讲,工作中我们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这些制度、配套措施没能很好的实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要案跟踪制度,要案撤案汇报制度等,落实都不到位。
(六)抓协调配合不够。渎检、公诉部门在渎职犯罪查处中是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本应形成工作的合力。但现实中,有些地方两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省院渎检处对下级院在办案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省院公诉部门沟通较少,造成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公诉部门及时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四、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渎检案件不同于反贪案件,每查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保证。当前,我们很多地方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有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大量悬而未决、撤案、不诉案件的出现,不仅未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无谓地浪费了检察机关的精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剧了办案经费紧张的状况。
(二)助长了下级院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过去考评体系主要是看数量,有的地方为了争先进,一味追求办案数,造成大量不符合标准立案、超管(本资料权属文秘俱乐部,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www.qz26.com)辖立案、一案多立、重复立案等现象的出现。这种状况,不仅违背法律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影响了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渎职犯罪的查处,党和人民都十分关注,对检察机关也给予很大希望。办案质量不高,不仅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而且也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长此以往,后果相当严重。
(四)严重践踏了人权,破坏了法制。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正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可是我们办案随意性很大,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不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都是对无辜当事人的一种人权侵犯,即使后来作出撤案或不诉处理,对其本人的政治生命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对法制的破坏也是无法估量的。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省院渎检处作为全省渎检系统的业务领导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地听听汇报、了解了解情况,导致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浮在面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应当讲,个别地方出现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但也与我们的指导工作不到位有关系,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四)调研工作做的不到位。由于没有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导致对情况的掌握不全面、不具体,把握不准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应当讲,工作中我们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这些制度、配套措施没能很好的实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要案跟踪制度,要案撤案汇报制度等,落实都不到位。
(六)抓协调配合不够。渎检、公诉部门在渎职犯罪查处中是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本应形成工作的合力。但现实中,有些地方两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省院渎检处对下级院在办案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省院公诉部门沟通较少,造成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公诉部门及时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四、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渎检案件不同于反贪案件,每查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保证。当前,我们很多地方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有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大量悬而未决、撤案、不诉案件的出现,不仅未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无谓地浪费了检察机关的精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剧了办案经费紧张的状况。
(二)助长了下级院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过去考评体系主要是看数量,有的地方为了争先进,一味追求办案数,造成大量不符合标准立案、超管(本资料权属文秘俱乐部,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www.qz26.com)辖立案、一案多立、重复立案等现象的出现。这种状况,不仅违背法律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影响了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渎职犯罪的查处,党和人民都十分关注,对检察机关也给予很大希望。办案质量不高,不仅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而且也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长此以往,后果相当严重。
(四)严重践踏了人权,破坏了法制。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正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可是我们办案随意性很大,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不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都是对无辜当事人的一种人权侵犯,即使后来作出撤案或不诉处理,对其本人的政治生命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对法制的破坏也是无法估量的。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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