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决定》体会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要政策将有力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内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联合、重组和流动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市场经济越发达,不同资本间的重组和融合就会越频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以,应该突破传统所有制的界限,实现不同所有制的相互融合和合作。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建立开放式的社会融资机制。过去,不管是独资制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业主制的私人企业,都是相对封闭的融资机制,不能适应市场扩张和企业发展需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融资没有身份限制,使企业摆脱了投资和积累能力弱的束缚,把分散在社会中大量的闲置资本为我所用,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扩张和发展壮大。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搞好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由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经营责任不落实,不少企业运营机制呆滞,缺乏活力和效率。而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它性质的资本融合,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其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凝聚更多的社会资本,有效放大公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放权让利于国有企业到推行股份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再到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表明我们已经找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有利于非公制经济的发展。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占我国GDP总量已经超过三分之一。但是由于市场准入政策和自身的局限,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显得不足。通过参股公有制经济,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可以使民营企业克服自身管理模式的局限,并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拓展出更大的空间。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观念,改变“公有制越纯越好”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偏见。要推动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打破旧的产权格局,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上实现突破。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放宽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投资领域,并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同时,允许公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非公有制企业。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同资本的联合或融合要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愿进行,不能搞行政主导的“拉郎配”,尤其是不得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参股。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不同性质企业间的自愿、正当的资本经营行为不得妄加干预。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企业做好服务,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的权益,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顺应市场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