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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05-13 15:19:01 来源:http://www.qz26.com 经济法   阅读:8551
导读: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 55 题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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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 55 题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于4月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 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 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 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标准答案:
(1) 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 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 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 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 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 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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