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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05-13 15:19:01 来源:http://www.qz26.com 经济法   阅读:8551
导读:(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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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第 56 题 新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或“公司”)于1999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新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路桥 建设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1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600万元,净资产为50400万元;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  
  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98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的1%执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0万股,占应出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赞成票为1092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票为728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  
  
要求:根据上述提示的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是否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利率水平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和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新桥公司计划于2002年发行可转换债券,三年即1999年、2000年、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为8.5%,虽然没达到10%以上,但新桥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公司,符合不得低于7%的规定。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9800万元,没有达到最低发行额的要求,所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发行的是4年期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法律要求。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合法。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而新桥公司拟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1%,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期限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新桥公司拟订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超过6个月的最低期限,所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虽然也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前1个月的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但是下浮一定幅作为转股价格是不合法的。董事会拟订的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规定,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因此,董事会不作任何调整是不合法的。  
(4)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不能通过。因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新桥股份公司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表决情况是,赞成票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没有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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