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注: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1)《驻在地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变更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变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3)原《登记证》、《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