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2)原《登记证》。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新聘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雇员证》。
(八)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指定(委托)书》;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