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