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复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5、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