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知识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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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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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
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
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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