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知识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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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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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公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项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筹建企业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公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项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筹建企业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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