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四)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五)自20xx年6月24日起至20xx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五、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缴纳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
六、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预提所得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A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作任何费用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和其它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10%的所得税,但对于下列间接投资所得享有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