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351次
导读: 1.纳税人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自领取工商执照或取得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和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如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①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④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区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⑥ 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律师事务所的不要求提供此项) ⑦ 纳税人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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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自领取工商执照或取得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和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如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①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④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区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⑥ 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律师事务所的不要求提供此项) ⑦ 纳税人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⑧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注:具体应提供的资料请参照《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后的填表说明。 2. 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携带如下资料办理: 适用于到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在我市没有设立机构但又从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纳税人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自领取工商执照或取得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人名章和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2.法人、负责人或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4.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自有自用的)或已贴印花税票的租房协议(承租房屋的); 5.银行开户证明(核准通知书)(没有开户的暂不提供); 6.承包合同(外国企业承包商提供) 7.金融许可证(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提供) 8.主管部门营业执照副本(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 9.总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提供); 注意事项:注: ①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②对分支机构在涉外分局(崇文区)而总机构在外区注册的纳税人(不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崇文区的)来我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如果其税款统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税人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款汇总缴纳证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 ③对因注册地址变更而从外区转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纳税清算申报表》(一份)及《迁移通知单》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对外埠在京的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其所得税被汇缴的纳税证明。 ⑤凡在网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所需证件资料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其工作程序按照网上登记办法办理。
1.纳税人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自领取工商执照或取得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和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如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①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④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区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⑥ 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律师事务所的不要求提供此项) ⑦ 纳税人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⑧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注:具体应提供的资料请参照《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后的填表说明。 2. 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携带如下资料办理: 适用于到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在我市没有设立机构但又从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纳税人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自领取工商执照或取得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人名章和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2.法人、负责人或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4.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自有自用的)或已贴印花税票的租房协议(承租房屋的); 5.银行开户证明(核准通知书)(没有开户的暂不提供); 6.承包合同(外国企业承包商提供) 7.金融许可证(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提供) 8.主管部门营业执照副本(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 9.总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提供); 注意事项:注: ①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②对分支机构在涉外分局(崇文区)而总机构在外区注册的纳税人(不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崇文区的)来我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如果其税款统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税人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款汇总缴纳证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 ③对因注册地址变更而从外区转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纳税清算申报表》(一份)及《迁移通知单》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对外埠在京的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其所得税被汇缴的纳税证明。 ⑤凡在网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所需证件资料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其工作程序按照网上登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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