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法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2、关于拥有可资使用住所的解释
当事人虽然没有在英国逗留达183天以上,但在英国拥有可资使用的房屋,且不在外国从事全日制(full-time)工作,不论在英国逗留的时间长短,也是英国居民。这一规则是在in re Young Ex (s)⑤一案中确立的。在这一案中一个外国商船船长在哥拉斯哥拥有一幢房屋供妻子和儿女居用,虽然他本人该纳税年度仅在英国逗留了88天,但仍被认定为英国居民。
在Cooper v Cadwalader⑥一案中将拥有解释为包括长期租赁,也就是说当事人虽然并没有在英国购买住房,但如长期租赁了一个可自由支配使用的住处,即成为英国居民。
拥有住房必须是以本人名义,若是以妻子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拥有住房,则不构成使本人成为居民的条件。在 Turnbull v Forster⑦一案中,一个纳税人在马耳他做生意且为该国正式居民。他的妻子在英国拥有一幢房子,他及妻儿几乎每年都要光顾那里,住上一段时间,他本人居住时间不到成为英国居民的标准,也不因其妻拥有住房而成为英国居民。
住房不必是严格意义上的,只要是可居住的场所如游艇、猎房(hunting box)等都可作为判断的根据。在Bayard Brown v Burt CA⑧一案中,一个美国人多年居住在他所有的游艇上,这艘游艇一直停泊在英国Colche r-stein的港口内,这个人被判定为英国居民。
上述住房概念不包括旅馆。在CIR v Zorab⑨一案中,一个英国国民在印度充当公务人员,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印度,退休前获得两年假期来英国度假,居住在旅馆里,被判定为非居民。
在运用上述规则时,当事人是否在英国实际出现不被作为决定的因素。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人不需要实际出现在英国而成为其居民。在Rogers v IRC⑩一案中,一个船长整个纳税年度不在英国,但家庭仍在英国,他被认定为英国居民。后来所得税法案作了明确的规定:已经在英国具有普通居民身份的英国和爱尔兰国民,如果仅为偶然原因离开英国在国外居住,仍作为居民进行征税。为获得英国居民身份的目的而非偶然原因居住他国,则不在此列(11)。
仅仅拥有可资使用的住房还不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唯一条件,还要考虑当事人工作状况。如果当事人在国外从事全日制(full-time)工作,该纳税年度不在英国落足,即使该当事人在英国有住房,也不能认定其为英国居民。在 Read v Clark(12)一案中,一个英国普通居民在英国拥有一幢房屋与其父母共住。1978-1979纳税年度,他在美国从事史志编撰工作,该纳税年度他被判定为非居民。
3、关于习惯和实际逗留的解释
所谓习惯和实际逗留是说当事人连续四年里每年在英国逗留91天以上,或在连续四年(以下均指会计年度)访问英国,每年平均逗留91天以上或四年中累计在英国逗留一年以上。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从第五年起视为英国居民。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有这样的意图,那么从一开始就可认定其为居民。这一规则是在上议院对 Levene v IRC(13)和IRC v Lysaght(14)两个案例的判决中作出的。
①Butterworths, UK Taxes Guide 1995-1996, Part Vll, Section32:10.
②Inland Revenue,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IR20,1993,P20.
③Alan Dolton and Glyn Saunders,Tolley’s Tax Cases1994,To lley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4,p226-228.
④〔1952〕32TC495.
⑤〔1875〕1TC101.
⑥〔1904〕5TC 101.
⑦〔1904〕6TC 206.
⑧〔1911〕5TC 667.
⑨〔1926〕11TC 289.
⑩〔1879〕1TC 225.
(11)Income and Corporation Taxes Act 1988,Section 334.
(12)〔1928〕STC 323.
(13)〔1928〕AC217 13TC 486.
(14)〔19280〕AC234 13TC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