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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法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385
导读:如何正确地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是个人所得税立法和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贯彻双边国际税收协定中不可缺少的工作。英国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上有较为系统的法律界定且具特色,很值得认真研究。纳税人分类英国所得税法案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四大类即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税法案本身并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具体的确定规则体现在法院判例之中。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判例中概括规则,按判例法,税收意义上的英国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类:1事实上在英国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人;2在英国有可使用之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full-time)工作者;3虽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习惯或实际逗留在英国的人。除了居民以外,英国还有“普通居民”概念。年复一年地居住在英国的人为英国普通居民,大部分居住在英国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按照上述第3条规则确定的居民同时也是普通居民。对那些在英国拥有住房者,若住房是其习惯住所,则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但在某种情况下两者有所区别。如果你常住在国外,在一年内在英国逗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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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是个人所得税立法和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贯彻双边国际税收协定中不可缺少的工作。英国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上有较为系统的法律界定且具特色,很值得认真研究。


  纳税人分类


  英国所得税法案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四大类即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税法案本身并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具体的确定规则体现在法院判例之中。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判例中概括规则,按判例法,税收意义上的英国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类:


  1事实上在英国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人;
  2在英国有可使用之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full-time)工作者;
  3虽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习惯或实际逗留在英国的人。


  除了居民以外,英国还有“普通居民”概念。年复一年地居住在英国的人为英国普通居民,大部分居住在英国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按照上述第3条规则确定的居民同时也是普通居民。对那些在英国拥有住房者,若住房是其习惯住所,则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但在某种情况下两者有所区别。如果你常住在国外,在一年内在英国逗留183天以上视为居民而不视为普通居民①。如果常住在英国,某一年份去国外工作或度长假,不在英国落足,为普通居民,不视为居民。在英国购买或长期租赁住房仅供度假之用、偶尔光顾者,则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纯粹的居民者和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者在海外所得的纳税责任上稍有不同。如果纳税人仅是居民而非普通居民,其海外所得中的受雇工薪所得、投资所得(包括银行和房屋协会的存款利息、股息、证券利息、租金所得),只就其汇入英国部分承担纳税责任,即按汇入原则(remittance principle)征税。当纳税人既是居民又是普通居民且不是英国永久居民时,只有从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受雇工薪才能按汇入原则征税。其它海外挣来所得(earning income)要全额申报纳税(某些项目可有扣除)②。


  在英国税法中,永久居民的概念对所得税而言只有极有限的意义。大多数居住在英国的人既是居民又是永久居民和普通居民,任何形式的海外所得都不能按汇入原则征税,而要全额纳税。对于原来是英国永久居民,后移居国外,又返回成为居民或普通居民,有海外所得;或原来为外国永久居民,现来英国定居,有海外所得情况下,即涉及永久居民的认定问题,以便确定哪些所得能按汇入原则征税、哪些不能。英国判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相当模糊并且前后不一致。大多数判例主张:如果父母为英国永久居民,儿女除非特别声明放弃,自然为英国永久居民,不论现在居住何处有何国籍;移民、结婚等场合要通过法律程序特别声明才能放弃或成为英国永久居民③。在实际生活中极少用到永久居民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场合通过居民身份的确认就可以完成纳税人性质及纳税责任的认定工作。这一点与法国税法很不相同。在法国税法中永久居民是决定跨国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责任的关键。


  总之,在英国税法中,被确定为居民者可能是非普通居民、普通居民和永久居民也可能是非居民。


  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具体规则


  虽有上述原则性的分类规定,但现实生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通过原则难以明确地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对原则进行诠释、推理、具体化,以便能运用于各个具体情况。在英国此项工作历来是由法院来完成的。100多年来,有许多判例及这个问题,所形成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六个月的计算


  由于六个月的概念很模糊,因此在法律中就明确六个月等于183天。即在英国逗留183天以上者为英国居民。不管大年小年大月小月。这一规则是在Wilkie virc④中确立的。在这一案中,当事人于1947年6月2日下午2时抵达英国,打算11月底离开。偶然事件迫使他选择购买11月30日的班机,然而航空公司取消了这一次航班,他只得于12月2日离开英国。他在英国逗留了182天又20小时。当事人在与税务局争讼中获胜,不被判定为英国居民。法官在审判中认为,6个月不能作月历而要作日历理解。6个月就是183天。在计算这183天时,不考虑在这一年内纳税人来英的次数,只要在一年内累计达183天才视为居民,到达的这一天和离开的这一天不计入这183天中。另外这183天是英国会计年度的183天而不是公历或任意183天。因此一个人4月6日抵达英国仅住183天即为其居民。而另一个人从10月5日起在英国住了整整12个月却不被看作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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