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
【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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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业税务登记 】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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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税务登记 】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