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手写和定额发票将不得报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近日,徐州市政府出台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自6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会议费报销方面,《规定》明确:各单位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关于差旅费报销方面,《规定》明确: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和正式发票。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关于修缮费用报销方面,《规定》明确:各单位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须事前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附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支付。
关于政府采购方面,《规定》明确: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不予报销。
关于发票报销方面,《规定》明确: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规定》特别指出,对本地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手写发票和本地20元(含2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各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关于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等,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遵照执行,各县(市)、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规定》还就办公用品购置、车辆维修等方面的报销作了明确规定。为及时贯彻落实《规定》,5月14日,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联合举办了两期培训班,迅速传达了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