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标志着中外企业竞争更趋公平,也势必对我国整个税收体系的架构和改革产生新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企业所得税法对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将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随后发布的部门规章文件,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重要主体的具体条件、具体范围都作了细化和明确,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方式、具体办法、具体标准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20xx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我国原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新税法实施以后,原有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一律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xx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关于新税法规定企业享受过度期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积极改革、平稳过渡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自20xx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xx年度起计算。
三、新税法统一规范了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有效地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一)综合运用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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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中的法定税率为25%,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高新技术企业或微利企业)。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税法中调整为: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