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及其经济效应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
(一)统一纳税人,实行法人税制
首先,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不论国有或民营、内资或外资,均适用同一税法。其次,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做法。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汇总纳税,从而使总、分公司之间可以实现盈亏互抵。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再次,新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新税法参照国际惯例,创造性地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统一税率,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这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另外,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提高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并适当提高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第一,取消了老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二,新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老税法不同的是,以上“三费”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并可结转扣除。第三,新税法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新税法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
优惠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方式除直接减免税外,还采取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投资抵免等国际上通用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
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