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延期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及程序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一、提供资料
(一)《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义务人适用)(一式二份)。
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资料.
(二)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表格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规范的,当场退回纳税人,要求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区县级局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或非城区版分局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定预缴税款金额。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
1.获批准延期申报的,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加盖“区县级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或非城区版分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核准的期限内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不批准延期申请的,领取《不予批准通知书》(加盖“区县级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或非城区版分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二)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核准的期限内预缴税款,预缴的税款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的核定额。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