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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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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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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