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提供资料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全文)。
(八)《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58号)(全文)。
(九)《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004]28号)第一条。
(十)《转发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47号)(全文)。
(十一)《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穗国税发[2005]41号)(全文)。
二、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在前台报送的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机关实地审核时,纳税人提供的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若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4.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5.股东(或出资人,下同)证明(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7.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
8.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或者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9.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10.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11.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以及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