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程序
具有与我国签订“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可申请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08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六)相关协定。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二、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二)《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或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境外船运公司发票或提单(或副本)复印件。
(四)舶运输公司提出的申请函或其委托支付方办理申请的委托书(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须提供)。
(五)运输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其中译本。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