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01-30 00:49:20
来源:http://www.qz26.com 劳动合同 阅读:8551次
导读: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标签: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范本,http://www.qz26.com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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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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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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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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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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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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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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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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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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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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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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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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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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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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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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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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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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