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法》十周年工作总结
10-15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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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回顾十年走过的历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当前和今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年月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工会组织积极维权,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贯彻落实《劳动法》,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初步建立了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四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五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六是建立了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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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回顾十年走过的历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当前和今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年月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工会组织积极维权,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贯彻落实《劳动法》,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初步建立了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四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五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六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七是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八是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九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十是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通过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把《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内容落到了实处,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应该充分肯定,不容置疑的。但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来看,《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年前艰巨。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劳动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我们认为还应该有自愿签约和**解约的权利,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据对个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分析,%的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提出了本应享受的权利,如每周小时工作制、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拒绝加班等等这些最起码的权利,那么惟一的后果或者说最大的可能就是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的这种微薄权利的争取将导致劳动者根本权利也就是就业权的丧失,再加上《劳动法》天申诉时效的限制,就会导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最终归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会主张其权利、还敢主张权利吗?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的问题更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在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底是什么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样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习惯,而不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如天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时效,为什么不能中止中断,不是时效又是什么,为什么过了天,劳动者就无法胜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回顾十年走过的历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当前和今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年月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工会组织积极维权,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贯彻落实《劳动法》,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初步建立了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四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五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六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七是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八是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九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十是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通过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把《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内容落到了实处,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应该充分肯定,不容置疑的。但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来看,《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年前艰巨。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劳动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我们认为还应该有自愿签约和**解约的权利,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据对个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分析,%的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提出了本应享受的权利,如每周小时工作制、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拒绝加班等等这些最起码的权利,那么惟一的后果或者说最大的可能就是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的这种微薄权利的争取将导致劳动者根本权利也就是就业权的丧失,再加上《劳动法》天申诉时效的限制,就会导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最终归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会主张其权利、还敢主张权利吗?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的问题更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在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底是什么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样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习惯,而不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如天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时效,为什么不能中止中断,不是时效又是什么,为什么过了天,劳动者就无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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