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预防
交通安全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逐渐增多,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极具社会危害性,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正对于我们预防及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本条文的前段,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体现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本罪的客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这些与交通运输行为密切相关,统称为公共交通安全。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但由于新刑法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违规的行为还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点直接关联责任的承担,而责任的承担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直接相关因素。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辆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在人烟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4、主观方面,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目前已达成基本共识。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凡是符合以上四点,毫无疑问,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引起较大争议的,乃是笔者下文即要论述的加重犯罪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中断体现为情节加重构成,末段表现为结果加重构成。
1、情节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符合本法规定的严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反映在司法解释上,即客观方面起点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伤为前提条件;法定刑升格,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体的要求提高,具体见司法解释第二条。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的界定,司法解释中明确解释,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构成逃逸,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至少重伤一人以上,如未达到此项要求,则丧失犯罪化之前提;(2)还需具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几项内容。关于特别恶劣情节,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但数额之问题下文还将展开,此处不予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