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全真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
05-13 15:19:01
来源:http://www.qz26.com 税务代理实务 阅读:8485次
导读:+50000+8000-20000-1453)×33%-(60000+49500) =1646247×33%-109500=433761.51(元)应补缴所得税=433761.51-330000=103761.51(元)借:所得税费用 103761.5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3761.51 解析:2、答案:1.存在纳税问题(1)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在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扣除。应补交营业税=6000×5%=300元,城建税=300×7%=21元,教育费附加=300×3%=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6000-300-21-9=11670元(营业费用6000元是多计的费用,本身不存在这笔费用)。账务调整:借: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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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8000-20000-1453)×33%-(60000+49500)
=1646247×33%-109500=433761.51(元)
应补缴所得税=433761.51-330000=103761.51(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3761.5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3761.51
解析:
2、答案:
1.存在纳税问题
(1)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在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扣除。应补交营业税=6000×5%=300元,城建税=300×7%=21元,教育费附加=300×3%=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6000-300-21-9=11670元(营业费用6000元是多计的费用,本身不存在这笔费用)。
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费用6000-营业税金附加330) 567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
——教育费附加 9
(2)根据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客人的此次消费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计算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312×5%=15.6元,应补城建税=15.6×7%-12×7%=0.25元,应补教育费=15.6×3%-12×3%=0.468-0.36=0.11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6+0.25+0.11=15.96,账务调整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税金及附加) 15.9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6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5
——教育费附加 0.11
(3)按所得税法规定,另一企业负担的广告费不应由该店承担,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首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税法规定的广告费扣除的标准为=(18000000+600000+6000)×2%=18606000×2%=372120元,实际发生的200000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税前扣除,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4)该店支付的房租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应的纳税期限,应计入本年度的租金金额=2万元×12=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24万元=12万元。
(5)工资薪金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出-标准支出=225000×12-(150-9)×12×960=2700000-1624320=1075680元。
三项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出-标准支出=39375×12-(150-9)×12×960×17.5%=188244元。(说明:依据国税发[2006]6号文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则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总和变为18.5%)
(6)该店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已超过原值的20%(350000÷160000×100%=21.87%),按税法规定,应将装修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因12月份交付使用,本年度不可补提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000元。
(7)按税法规定,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税850000/(1-15%)×(33%-15%)=180000元(接新的所得税申报规定,不必还原计入申报表第2行,再在19行加上已纳税款150000,同时在25行填150000。)
(8)按税法规定,银行罚息、违反合同补偿金以及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直接向某希望小学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条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计算应补交的各项税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1)调整增加数=11670+100000+120000+1075680+188244+350000=1845594元
+50000+8000-20000-1453)×33%-(60000+49500)
=1646247×33%-109500=433761.51(元)
应补缴所得税=433761.51-330000=103761.51(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3761.5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3761.51
解析:
2、答案:
1.存在纳税问题
(1)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在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扣除。应补交营业税=6000×5%=300元,城建税=300×7%=21元,教育费附加=300×3%=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6000-300-21-9=11670元(营业费用6000元是多计的费用,本身不存在这笔费用)。
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费用6000-营业税金附加330) 567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
——教育费附加 9
(2)根据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客人的此次消费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计算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312×5%=15.6元,应补城建税=15.6×7%-12×7%=0.25元,应补教育费=15.6×3%-12×3%=0.468-0.36=0.11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6+0.25+0.11=15.96,账务调整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税金及附加) 15.9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6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5
——教育费附加 0.11
(3)按所得税法规定,另一企业负担的广告费不应由该店承担,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首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税法规定的广告费扣除的标准为=(18000000+600000+6000)×2%=18606000×2%=372120元,实际发生的200000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税前扣除,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4)该店支付的房租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应的纳税期限,应计入本年度的租金金额=2万元×12=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24万元=12万元。
(5)工资薪金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出-标准支出=225000×12-(150-9)×12×960=2700000-1624320=1075680元。
三项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出-标准支出=39375×12-(150-9)×12×960×17.5%=188244元。(说明:依据国税发[2006]6号文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则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总和变为18.5%)
(6)该店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已超过原值的20%(350000÷160000×100%=21.87%),按税法规定,应将装修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因12月份交付使用,本年度不可补提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000元。
(7)按税法规定,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税850000/(1-15%)×(33%-15%)=180000元(接新的所得税申报规定,不必还原计入申报表第2行,再在19行加上已纳税款150000,同时在25行填150000。)
(8)按税法规定,银行罚息、违反合同补偿金以及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直接向某希望小学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条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计算应补交的各项税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1)调整增加数=11670+100000+120000+1075680+188244+350000=1845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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