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当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的规定/名称变更
问: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2、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自由转让
3、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
5、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6、公司的财务帐目必须公开。
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的实收性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是多少?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胆什么事项?
答: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设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问: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须符合什么规定?
答:1、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或者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