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八点忧虑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就世界范围而言,一人公司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承认的过程。近几年来,要求在我国公司法中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呼声,在公司法学界不断高涨。主张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有:一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 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二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我国已加入WTO的今天,不应当对不同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标准。三是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与其让其规避法律,容易引起纠纷,不如直接承认一人公司,减少和防止矛盾和纠纷。四是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灵活,能够迅速灵活地面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20xx年7月,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草案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少学者认为,这一立法动态,表明了我国公司立法已与世界潮流接轨,值得称道。然而,笔者认为,在现实状况下,这一立法动态堪为忧虑。
一是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国家的公司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只要允许其合法存在,就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曾出现多次滥设企业(包括公司)的不良现象,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及各级政府为清理基金会而作出的努力,至今仍记忆犹新,这个教 训不能不记取。
二是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称谓不同,但均为一人投资,并无本质区别,承担责任却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承担无限责任。相比之下,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 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三是造成公司法不伦不类。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如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如果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公司法中强化这方面的规定,又会使公司法内容异化而雍肿,使公司法成为一部不伦不类又庞杂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不科学的和不 能令人接受的。
四是可能使国企改革的努力半途而废。勿庸讳言,我国在制定公司法时,有一个任务就是改革国有企业,改变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单一性及内部缺乏有效制约的状况,而这一改革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勿忙承认一人公司,有人就会认为国有企业不要改革,反正国有公司本身就是一人公司,这也是一些学者主张一人公司的一个理由。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单一的投资者,使之成为多元投资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换言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有制企业是改革的对象,而不是改革的目标选择。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会使传统的公有制企 业回潮,国有企业改革有可能走回头路。[Page]
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公司实践中最主要最普通最头痛的一个问题。公司运作不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控制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侵犯债权人利益及职工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完善,而如何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制约,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衡平各方的利益,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命题。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的意志,股东个人掌握着本应由三个机关各自行使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大权,一人公司股东权力的“垄断和集中”,股东权力的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给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给公司治理结构又添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说了算,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即使聘请董事或监事来监督,由于是“聘请”来的,这些董事或监事依附于该股东,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随时都有被解聘的可能 ,董事或监事无法发挥其作用,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