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办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的,到纳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帐户帐号情况表》等相关登记表格,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成立批文、股东会决议;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特种行业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有限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入股省属省直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入股省属省直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
(10)纳税人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并汇总缴纳地方税的还应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财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投资金额及比例证明文件;缴纳增值税户提供国税部门合并纳税的批准文件;总公司章程。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纳税服务中心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书面申请书》并报送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4)涉及名称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涉及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6)涉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变更的,应提供任命书和身份证明。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向纳税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送交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一)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纳税服务中心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书面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相关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核销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外出经营活动的,应自结束之日起十个有效工作日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征收管理二科核销。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束外出经营活动的,应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办理续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手续(办理程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