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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税务登记简介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968
导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开业登记 (登记范围 ,受理资料,受理程序 ) 1、登记范围 (1)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2)临时个体户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税局属下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内部税务登记。 (说明:临时个体户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税务管理视为个体户,与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不同在于:(1)只实行内部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2)不予自购普通发票使用).(2002.2.7) 2、受理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2002.2.7) (1)领取并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户不需提供); (3)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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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开业登记 (登记范围 ,受理资料,受理程序 )
  1、登记范围
  (1)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2)临时个体户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税局属下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内部税务登记。
  (说明 :临时个体户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税务管理视为个体户,与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不同在于:(1)只实行内部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2)不予自购普通发票使用).(2002.2.7)
 2、受理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2002.2.7)
  (1)领取并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户不需提供);
  (3)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本人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受理程序
  (1)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宜。

 (2)未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稽核管理分局办理税务内部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以后凭《国税税务登记表》或纳税手册办理纳税事宜。 

  4、报到程序
 (1)个体户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临商户需携带《国税税务登记表》;以及储税银行存折和帐户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报到。

 (2)稽核管理分局对报到业户携带的资料核对无误后,收取银行帐户复印件,退回一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给纳税人。与纳税人鉴定《电话语音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或《预储税款扣税协议书》(一式两份),退一份给纳税人。(2002.2.7)


二、变更登记 (登记范围 , 受理资料 , 受理程序和时间)
  1、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改变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范围;
4)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
5)其他变更。
  2、受理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有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经营范围的变更涉及到税目变更的,应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4)《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5)有购领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变更名称的,需携带《发票购领簿》、《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一式两份)、《核销发票呈批表》(一式两份),以及自上次发票年度检查后使用、购领的发票。
   3、受理程序和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在完成清税清票手续的前提下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三、停业登记 (登记范围 , 受理期限 , 受理资料 , 受理程序)
  1、登记范围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的,向稽核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2)纳税人停业时间不足15日的,稽核管理分局不予受理停业登记,原核定的“双定额”不作调整。
  (3)纳税人停业时间超过一年的,稽核管理分局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受理期限
  纳税人应在停业前7日内或接到有关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的5日内(最迟不能超过所属征收期前10日内)提交停业申请;经批准停业的个体户,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3、受理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和无主管部门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提供主管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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