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定期定额核定分析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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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定范围 、期限 、受理资料 和核定程序 定期定额核定 (核定范围 , 核定期限 ,受理资料 ,核定程序 ,对定额有异议) 一、核定范围 1、对财务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2、对申报应税销售额低于核定起点营业额最低标准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二、核定期限 定期定额的核定期统一执行两种,一种是一年一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另一种是半年一定,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核定时间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受理资料 1、《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一份; 2、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和近期缴交租赁费的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核定程序 1、新办业户核定程序 稽核管理分局在纳税人报到的当天,根据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进行审阅并通知纳税人3个工作日后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 2、原有业户核定程序 (1)受理 纳税人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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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范围 、期限 、受理资料 和核定程序
定期定额核定 (核定范围 , 核定期限 ,受理资料 ,核定程序 ,对定额有异议)
一、核定范围
1、对财务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2、对申报应税销售额低于核定起点营业额最低标准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二、核定期限
定期定额的核定期统一执行两种,一种是一年一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另一种是半年一定,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核定时间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受理资料
1、《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一份;
2、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和近期缴交租赁费的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核定程序
1、新办业户核定程序
稽核管理分局在纳税人报到的当天,根据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进行审阅并通知纳税人3个工作日后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
2、原有业户核定程序
(1)受理
纳税人在每年5月8日至6月15日期限和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限(如双定期为1年的,只在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限)到稽核管理分局领取《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填写后交稽核管理分局受理。
稽核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文书。
(2)公开张榜和语音告知
“双定”营业额经审核或审批后,稽核管理分局打印《“双定”营业额一览表》在办税大厅或稽核管理分局或业户所在市场内公开张榜,并在新的“双定”征收期之前,使用电话报税系统或使用催报催缴系统,用语音告知纳税人。
(3)随取随打印通知书
对上门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的纳税人,采取随取随打印,并要求纳税人在《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上签名,一份交给纳税人。
五、对定额有异议
纳税人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后,如有异议的,可在领取之日起60日内,向稽核管理分局提出复核。纳税人在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原核定定额纳税。
核定范围 、期限 、受理资料 和核定程序
定期定额核定 (核定范围 , 核定期限 ,受理资料 ,核定程序 ,对定额有异议)
一、核定范围
1、对财务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2、对申报应税销售额低于核定起点营业额最低标准的,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二、核定期限
定期定额的核定期统一执行两种,一种是一年一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另一种是半年一定,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核定时间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受理资料
1、《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一份;
2、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和近期缴交租赁费的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核定程序
1、新办业户核定程序
稽核管理分局在纳税人报到的当天,根据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进行审阅并通知纳税人3个工作日后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
2、原有业户核定程序
(1)受理
纳税人在每年5月8日至6月15日期限和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限(如双定期为1年的,只在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限)到稽核管理分局领取《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填写后交稽核管理分局受理。
稽核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文书。
(2)公开张榜和语音告知
“双定”营业额经审核或审批后,稽核管理分局打印《“双定”营业额一览表》在办税大厅或稽核管理分局或业户所在市场内公开张榜,并在新的“双定”征收期之前,使用电话报税系统或使用催报催缴系统,用语音告知纳税人。
(3)随取随打印通知书
对上门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的纳税人,采取随取随打印,并要求纳税人在《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上签名,一份交给纳税人。
五、对定额有异议
纳税人领取《核定定期定额通知书》后,如有异议的,可在领取之日起60日内,向稽核管理分局提出复核。纳税人在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原核定定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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