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讲话
(二)明确任务,及时参保
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从今年10月份启动,根据《通知》要求应参保的单位,务必于10月底前到劳动保障局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并从10月份开始缴费。对拒不参保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强制参保。
最后,就《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地位及的立法精神,我做几点说明:
(一)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将来实施的女工生育保险一样,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它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灵魂,贯穿于《条例》各方面的内容之中。
第一,基本宗旨。《条例》的基本宗旨有三个:一是保障权益;二是促进预防和康复;三是分散风险。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三个宗旨是我们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落脚点。
第二、基本原则。一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条例》既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不搞“超水平”保障。二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工伤保险,就其本身的涵义来说,只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社会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但条例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出发,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四是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要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用人单位要享受工伤保险权利,必须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条例责令改正;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职工有无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得到救治和补偿。六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在基金管理上首先考虑的是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满足工伤职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基金铁征收。
同志们,让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已任,带着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的深厚感情,齐心合力,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繁荣进步,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