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每届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事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本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能到会可采取通讯联系),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