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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10-15 20:50:41 来源:http://www.qz26.com 工作计划   阅读:8144
导读: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25号),为深化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林区发展和林农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贯彻执行。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为依据,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林区生产发展、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社会和谐。(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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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25号),为深化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林区发展和林农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为依据,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林区生产发展、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经营原则。先落实林业区划,后进行林改,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2、坚持既深化林改,又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搞一分了之,不分情况“一刀切”,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3、坚持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处理好村、组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4、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巩固过去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5、坚持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办事,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处理好维护农民权益与规范运作的关系。

  二、改革范围、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

  (一)改革范围

  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二)主要内容

  落实经营主体“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晰产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未到期且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

  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4)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凡未投资人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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