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1答案」
(1)首先,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c公司交货符合规定(0.5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分)。其次,c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向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时,a公司应当向b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1分)。(本要点共2.5分)
(2)a公司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为: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1.5分)。(本要点共1.5分)
(3)首先,d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1分)。d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具有付款的义务,e公司是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d银行不得以a公司没有承兑金额为由拒绝向e公司付款(1分)。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e公司可以请求d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1分);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0.5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分);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0.5分)。(本要点共5分)
「案例2答案」
(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0.5分)。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1分)。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0.5分)。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0.5分)。
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0.5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1分),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0.5分)。(本要点共4.5分)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分)。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0.5分)。(本要点共2分)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0.5分)。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1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0.5分)。(本要点共2分)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0.5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0.5分)。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1分),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分)。[或:张某与b公司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张某与b公司共有(1分)。b公司作为共有一方,在转让“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经过张某同意(1分),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分)。b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是无效的。](本要点共3.5分)
「案例3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0.5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1分)。[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1分)。][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1分)。](本要点共1.5分)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0.5分),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0.5分)。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1分)。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120万元(1分)。[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120万元(1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1分)。](本要点共3分)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0.5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0.5分)。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1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1分)。(本要点共3分)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0.5分)。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1分)。(本要点共1.5分)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1分)。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1分);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0.5分);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0.5分)。(本要点共3分)
(6)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1分)。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2分)。(本要点共3分)
「案例4答案」
(1)首先,a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增发新股的规定(0.5分)。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条件之一是,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而a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工进度只达到50%(1分)。其次,本次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符合增发新股的规定(0.5分)。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增发新股募集的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而a公司本次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为5亿元,超过了a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4.5亿元的净资产值(1分)。(本要点共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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