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3.基层征管手段受限多
较有影响有规模的境外投资企业大都是中央、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外派人员中高收入人群也主要是来自这些企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对其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广州市地税局曾发函对广州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及派出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回复的企业不到三分之一,省属企业复函更寥寥可数。由于征管权力范围所限,税务部门无法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所得情况和外派人员境外取得所得情况。而且许多企业和外派人员对境内纳税存有顾虑,不愿意配合税务部门日常征管,造成征管难度加大。
(三)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利益保障机制不足。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kai始,陆续与世界上八十多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在与其他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着眼于吸引外资的需要,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走出去”发展中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2.税收政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符合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年度、纳税年度进行确认或调整。对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按国内税法有关成本、费用的限制性列支的规定进行税前调整有待明确。对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办法的规定也有待明确。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明确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但对境外投资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及如何扣除不够明确。
3.税收政策优惠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提供税收权益保障不足、税收服务滞后。
(四)企业纳税遵从度不高
1.依法纳税意识不强
目前,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或因审批手续繁琐,或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是采取“迂回战术”,或通过香港的分公司、或通过办理因私护照等途径“曲线”出国经营。即便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也只有小部分企业将境外所得汇回境内申报纳税。近几年,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不少企业因取得境外所得不汇回境内申报纳税而补税案件。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派人员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我们走访的部门了解到,大部分外派人员并不知道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清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些知道申报纳税规定的外派人员却存在能逃则逃的心理,不主动进行境外所得申报。
2.财务核算不规范
投资方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隐藏企业对外投资的性质;还有的企业通过出口货物少结汇或压低出口价格,将货款留在境外投资;投资方企业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时财务核算上不规范,有的在财务上作应付帐款、借款或预收帐款等,有的企业干脆不入帐;还有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设立过渡帐户;有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时间和金额进行人为控制,根据自己的盈亏状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多少。
3.利用关联关系避税
由于关联企业交易的隐蔽性,被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进行实物分配,或股权分配。进行实物分配时,可以在国外代为采购原料,然后低价售给国内投资方企业,使投资方企业间接取得收入,还可以少缴纳关税和海关增值税。被投资方进行利润转增股权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将新增股份的受益人转移,以达到逃避征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