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美国税法规定,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25%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不仅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处以所偷税款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美国政府1994年修改公布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纳税人使用不合理转让定价,被国内收入局调增应税利润并补缴公司所得税,在补缴税款之外,还应补缴按税款的20%-40% 的罚金。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征管体系
1.规范境外投资管理体系
首先尽快理顺国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从体制彻底解决两家税务机构征管范围交叉重复的问题。其次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税收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2.构建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征管的关键,而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大量信息主要掌握在外经、财政、外事和公安等政府部门,因此,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审批抄送通报、管理信息共享的制度。
3.强化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要求办理境外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的单位和组织,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强化境内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应设立台帐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同时,积极探讨以税务部门出具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作为企业年审和外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条件之一的可行性。
(二)完善税收法规制度
1.制定走出去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规程。
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境外所得税收征管复杂,政策执行不统一,申报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税源控管。一是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及外派人员情况申报备案制度;二是建立投资经营情况和境外所得申报制度;三是明确有关申报操作规程;四是明确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以及相关内容和要求;五是规范相关滞纳金、罚款等制度。
2.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优惠措施
(1)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目前我国没有对资本利得征税专门规定,应考虑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2)扩大税收饶让适用范围。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为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允许企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以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4)增加境外收入延期缴税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对外再投资, 可以增加境外收入延缴税款的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只在汇回国内时征税, 未汇回境内而用于境外再投资的暂不征税。
3.修订不合时宜的税收协定
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要加快协定谈签步伐。目前全球有 200 多个国家中与我国签署综合性税收协定只有80多个, 不及全世界国家数的一半、已生效的才三分之一,这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