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一、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加,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的问题日显突出。据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达54万多家,协议吸引外资12600多亿美元,实际吸收外资近6200亿美元。1993年-20xx年我国连续9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20xx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首次超美国位列全球FDI第一大国,20xx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603亿美元。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既是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肯定,更说明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是有利可图的。然而,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正常规律不符的现象。一方面是外商不断投资、增资,不断新设企业或拓展生产经营,一方面是持续亏损,却乐此不疲。据统计,1988-1993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为40%,1994-20xx年为65%-70%,20xx年回落到60%,20xx年-20xx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仍在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亏损企业中有三分之二属于非正常亏损,保守估计,我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300亿元,而实际远远不止这个数。广州市的情况也不乐观,截至20xx年底,广州市涉外企业登记11,000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8300多户,20xx年亏损面仍达45.3%,个别行业亏损面高达70%。尽管亏损原因多种多样,但外商运用各种手法降低应税收入、转移应税利润等进行避税,无疑是一个主要因素。据统计,20xx年,全国共对1,050户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就高达60亿元,调整补税4.1亿元。可见,虚亏实盈,长亏不倒企业仍大量存在。
(一)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
据调查统计,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的合资企业几乎都变成了独资或外方控股公司,因为外商取得控股权后,不但牢牢掌握生产经营、价格制定和财务安排等主动权,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过渡优势,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以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目的。
1.转让定价。从近年反避税情况分析,转让定价避税是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最主要手段,约占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购销方面,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便利条件,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另外,目前采用“低进低出”新方法转移利润的企业也不在少数;(2)提供劳务方面,通过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或低价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劳务,或境外关联公司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高价提供劳务来转移利润,最常见的是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和广告费分摊等转移利润;(3)融通资金方面,境外关联企业采用高利率向境内涉外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加大境内企业财务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境内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避税也值得关注。如广州市某大型跨国企业关联企业间巨额资金免息融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6亿,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2.资本弱化。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贷款取代股本或缩小股本扩大融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营运资金,利用利息支出抵减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避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就尽可能多地借入鼓动贷款,将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之比压至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以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造成帐面亏损,而实际利润却通过债务利息的方式汇给境外的母公司。
3.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满后,重新投资举办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并把老企业的业务转移到新办企业,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通过财务成本筹划延后获利年度等方法谋求税负最优化。
4.利用避税港避税。通过假外资方式,以内资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避税,目前在中国已非常普遍。时至今日,除香港外,维尔京、开曼、萨摩亚和百慕大等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中心也日益成为中国避税者青睐之地。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维尔京、开曼、萨摩亚已分别成长为中国FDI第2、第7和第9大来源地。在这当中,假外资的比重应该是比较高的。至于全部的FDI中假外资的比重到底有多高,世界银行早在1992年就估计该比重已经达到25%;而许多专家学者则估计,到目前为止假外资的比重应该已超逾33%。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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