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3.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本款规定仅指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的业务。
4.外国银行设立的代表机构,其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规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也没有从事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
5.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业务。
6.外国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由代理人公司或其他支付人已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已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的。
7.外国投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从事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
本款所述"外国投资公司"不包括外国投资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
8.外国承包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且承包工程项目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进行了征税处理。
第三章 征税方法
第六条 各类代表机构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分类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征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营业税征税计算方法分为三种:
(一)按实际收入额计算征税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项所列举的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合同、协议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健全的帐册,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费用支出部分能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文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
(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举的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1.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
(1)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确定,按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8号)规定执行。
(2)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应按当期发生的经费计算。对个别项目经费由于汇集分配等原因在当期不能准确核算的,也应予合理预计,待下期经费结(清)算时(跨年度的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税款。代表机构应将不能即时核算的经费项目、原因及其预计方法预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名的证明文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代表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作为经费支出额: